1.合同性质: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2.合同效力: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实际履行: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生效。
4.适用情况:
(1)适用:一方延迟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适用;
(2)适用: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适用;
(3)不适用:因不可抗力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
5.定金的数额标准:
(1)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
(2)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3)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