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类
1.重大误解: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并造成较大损失。
2.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导致权利义务显著失衡。
3.欺诈:
(1)欺诈: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第三方欺诈+相对人知情: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
4.胁迫:
(1)胁迫;
(2)第三方胁迫: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后果
1.在撤销前已经生效
2.撤销权人对权利行使拥有“选择权”:可撤销,可继续有效
3.由撤销权人(被欺诈方、被胁迫方等)申请,法院、仲裁机关不告不理
4.一经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三、撤销权的消灭
1.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
2.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四、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行使
期限
一般主观标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1年内
重大误解主观标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3个月内
胁迫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