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董事会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3)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4)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1)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依照法律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行使职权。
(2)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4)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