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3)—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法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由股东行使,当股东行使相应职权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