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签订的股份代持协议受合同法的保护
  (1)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无效的情形,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2)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