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1.发起人

1)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

2)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1/2)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解释】发起人是否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要视其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否在中国境内。


2.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依法制订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

3.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


4.发起设立

1)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

5.募集设立


1)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2)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创立大会

发起人应当在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1/2)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4)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解释】投资人可以抽回出资的情形:(1)未按期募足股份;(2)发起人未按期(30日)召开创立大会;(3)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