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会的组成:
人数 | 3-13人 |
职工代表 |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应当有; |
董事长 | ■“可以”设副董事长; |
任期 | 不得超3年,连选可连任 |
经理 | 可以设置经理 |
2.会议制度:
召开条件 | 无(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 |
召集 | 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 |
表决方式 | 按章程规定,一人一票 |
三、公司决议效力
1.情形:
(1)决议的无效或可撤销: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 违反公司章程 |
决议内容 | 无效 | 可撤销 |
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 可撤销 | 可撤销 |
★(2)决议不成立: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①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②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③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④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2.诉讼列置
| 原告 | 被告 | 第三人 |
请求确认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 | 股东、董事、监事等 | 公司 | 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
请求撤销决议 | 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
3.后果(新增):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