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增设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
(1)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2)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3.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股东大会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即可。
4.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