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子主题: [其他] 【七月活动】公司法练习2  发表于:Wed Jul 04 09:37:07 CST 2018

天使琴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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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四位股东2013年拟共同出资人民币100万元设立生产服装的有限责任公司,由甲负责拟订公司章程,其他股东共同签字,章程主要内容如下:
(1)甲以特许经营权作价25万元出资,乙、丙分别以实物15万元、20万元出资,丁以专利技术作价40万元出资。
(2)乙、丙、丁三方出资均协议作价。
(3)公司不设董事会,甲为执行董事、乙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兼任监事。
公司设立后,出现以下情况,导致股东之间矛盾不断:丁投入的专利技术实际价值只有10万元。工商部门要求公司必须规范;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丁决定将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转让给B,并在办妥转让手续后,书面通知其他三位股东;甲公司为了保证股东多分配利润,准备为本公司设立两套账,第一年暂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要求:结合以上资料,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该公司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2>、乙、丙、丁的协议作价出资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3>、乙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兼任监事是否合法?
<4>、公司设立后,在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有哪些方面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或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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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8-07-05 10:56:16 只看该作者

<1>、该公司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2>、乙、丙、丁的协议作价出资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应以评估方式作价,所以协议作价出资方式不符合规定。
<3>、乙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兼任监事是否合法?

不合法。根据规定,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4>、公司设立后,在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有哪些方面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或处理方法?

1.丁出资不足,应在规定期限内补足出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丁将公司股份转让给B不符合规定程序,根据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 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同意,未经同意,转让行为无效。

3、设立两套账,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违法。

(1)根据规定,在法定账册之外再设立账册的,应处以罚款,涉嫌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2)根据规定、公司在未交所得税未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

天使琴缘 于 2018-07-06 22:42:58 回复:
第一问答题错误;第二问正确;第三问正确;第四问股权转让过半数的关键词缺少。



<1>、正确答案:甲以特许经营权出资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正确答案:乙、丙、丁三方协议作价方式出资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资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因此按照协议作价的方式是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采用评估作价。
<3>、正确答案:乙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兼任监事不合法。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兼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包括财务负责人。
<4>、正确答案: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以下方面的问题:
①丁股东出资不足,应限期补足出资,公司成立时其他已足额交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②丁将持有公司的股份转让给B的程序不合法。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题目仅仅是通知其他股东,因此是不符合规定的。
③甲准备设立两套账,第一年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的行为违法。根据规定,公司在未交所得税,未提法定盈余公积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股利。另外,公司不得在法定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

贝拉 于 2018-07-07 08:28:51 回复: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
3.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兼任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4.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该责任除出资部分外,还包括未出资的利息。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原始股东)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题目仅仅是通知其他股东,因此是不符合规定的。
公司在未交所得税,未提法定盈余公积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股利。
公司不得在法定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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