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愿原则——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1)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3)仲裁无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员。
2、公平合理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组织不隶属于任何机关,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注意】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