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行使条件:
(1)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并且为非专属于自身的权利;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
【提示】怠于体现为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
(3)因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4)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未到期不能行使);
(5)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专属于自身的债权指:
①基于扶养、抚养、赡养、继承关系;
②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
③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3.行使效力
(1)以债权为限;
(2)向次债务人提起诉讼,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
(3)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