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营改增“境内”服务免税项目(41条)
  【说明】增值税减免税项目营改增之后过于复杂,考核可能性也不是很大,请以一颗平常心来对待,我们有方法亦有口诀应对,同时亦可战略放弃。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殡葬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6.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7.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8.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9.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 “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10.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3.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14.“四技”合同(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5.“个人”转让著作权;
  16.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7.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18.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19.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20.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21.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22.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23.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24.销售不动产及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免税规定:
  (1)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2)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3)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25.金融、保险服务免税规定:
  (1)符合条件的贷款、债券利息;金融同业往来利息;【包括】农户小额贷款、助学贷款、国债、地方债、央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公积金住房贷款等。
  (2)符合条件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3)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4)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等财产清偿债务;
  (5)担保收入,符合条件的3年内免征增值税;
  26.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27.随军家属就业;

    28.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29.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0.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记忆口诀】“生老病死”皆福利,“婚介家政”真给力。“科教文卫”要支持,“研发创作”要鼓励。“非经营”的不征税,“残疾农业”要安慰。“自然资源不动产”,“金融保险”有机会。“军队节能多储备”,记忆口诀真崩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