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二)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注意】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被执法部门依法依法没收、销毁、拆除。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上述第1项至第3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5、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6、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或销售额超过小规模标准,未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7、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