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程序
  

1、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置首席仲裁员
  

2、回避制度(公平合理原则)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3、仲裁应开庭但不公开(自愿原则)
  (1)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做出裁决。
  (2)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4、仲裁的和解与调解
  (1)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2)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5、作出裁决
  (1)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3)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裁终局原则

  

6、履行裁决及强制执行: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7、仲裁裁决的撤销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