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
1、承揽人将承揽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1)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征得定作人“同意”,并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2)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注意】建设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承揽人拥有留置权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材料费,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3、定作人拥有随时解除权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