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和义务
一、出租人的维修义务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二、承租人解除合同权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三、改建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如“未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四、转租
  1、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五、租金支付期限——与借款利息支付期限相同

六、买卖不破租赁:“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