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1.1个月或1个季度——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2.1日、3日、5日、10日、15日——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3.纳税人进口货物——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