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赔偿
  (1)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