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货运合同
  1.托运人权利义务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达到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2.承运人的权利义务
  (1)托运人或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及其他运输费,承运人对相应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另有约定除外。
  (2)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4)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托运人可要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