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包
  (1)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3)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4)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2.转包——绝对禁止
  (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
  (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3.优先受偿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