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权利和义务
1.出租人的维修义务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2.承租人解除合同权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理解】人身权>财产权
3.改建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如“未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4.转租
(1)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5.租金支付期限——与借款利息支付期限相同
6.买卖不破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