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