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2)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权不生效。(未交付)
 (3)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未占有)
 (4)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
5)在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交付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6)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流质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