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代位权诉讼

身份

原告:债权人
被告:债务人的债务人(次债务人)
第三人:债务人

代位范围

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费用承担

诉讼费用:“次债务人”负担
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