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承兑
  1.承兑仅适用于(远期)商业汇票。
  【注意】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如商业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银行汇票由于其“见票即付”,因此无需提示承兑。
  2.提示承兑
  (1)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注意】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不丧失对“出票人”的权利。

  3.受理
  付款人应当在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
  付款人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不作出承兑与否表示的,视为“拒绝”承兑。
  4.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

“承兑”字样以及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

承兑日期:未记载承兑日期,则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的第3日为承兑日期

【注意】“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5.附条件的承兑
  承兑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注意】与背书附有条件进行区分,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票据上的效力”。

  6.承兑的效力
  (1)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延迟付款责任;
  (2)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这些权利人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人;
  (3)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4)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理解】承兑人为票据的“主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