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人的抗辩
  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债权人的抗辩。
  (1)可以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理解】票据权利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2)不可以
  ①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恶意除外)
  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③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④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的,由于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故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理解】票据权利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同时满足善意第三人条件的,法律更注重保护交易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