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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物的抗辩 基于“票据本身”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
票据行为不成立
(1)如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2)债务人无行为能力(3)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进行票据行为(4)票据上有禁止记载的事项(如付款附条件)(5)背书不连续(6)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疵(如恶意取得)等(直接记勿深究)
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
如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符等
票据载明的权利已消灭或已失效
如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提存、免除、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等
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
如应作成拒绝证书而未作等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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