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物的抗辩
  基于票据本身”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

票据行为不成立

(1)如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
(2)债务人无行为能力
(3)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进行票据行为
(4)票据上有禁止记载的事项(如付款附条件)
(5)背书不连续
(6)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疵(如恶意取得)等(直接记勿深究)

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

如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符等

票据载明的权利已消灭或已失效

如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提存、免除、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等

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

如应作成拒绝证书而未作等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