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30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
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
3.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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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30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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