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受益人的资格一般没有限制,自然人、法人均可以为受益人。
(2)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
①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2017年新增)
原保险合同约定 | 处理意见 | |
约定为“法定”或“法定继承人” | 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 |
约定为身份关系 | 投保人、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 | 根据“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
投保人、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 | 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 |
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 | 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
②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3)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作为遗产继承的情形
①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②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③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