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披露要求
(1)达到5%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上述期限内,不得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增减5%
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报告书类型
收购比例 | 收购主体 | 报告书类型 |
(达到)≥5%~<20%(未达到) | 不是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达到)≥20%~≤30%(未超过) | 不是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 |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 ||
(达到30%继续增持)>30% | 触发要约收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