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子主题: [学习小屋] 【18预习知识点】上市公司收购--收购人  发表于:Tue Dec 05 22:04:49 CST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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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购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五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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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7-12-05 22:04:5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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