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分期发行
  (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
  (2)自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
  (3)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自“最后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4)采用分期发行方式的,发行人应当在后续发行中及时披露更新后的债券募集说明书,并在“每期”发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