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格投资者应满足的条件
  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并符合下列资质条件:
  (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2)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3)“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
  (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5)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6)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