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
2.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3.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4.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定障碍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3)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4)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最近1年及1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