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贷款发放程序规则
  1.发放
  (1)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釆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2)除特殊情形外,“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3)其他情况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2.停发贷款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1)信用状况下降;
  (2)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指借款人不按约定向交易对手支付);
  (3)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
  (4)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

  3.归还
  (1)贷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
  短期借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
  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
  (2)借款人应及时筹备资金,按时还本付息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的,应当与贷款人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