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清算
  1.清算人
  (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债权申报期限(时间规定同公司清算)
  (1)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3.财产清偿顺序(同公司清算)
  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保、补偿金→税款→债务
  【注意】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法律规定没有提及清算费用问题。
   4.清偿责任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