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行人
  (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①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③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④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⑤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⑥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⑦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⑧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记忆口诀】参与决定入退伙、选择会计事务所、建议诉讼和担保、查阅账簿和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