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子主题: [学习小屋]  未缴纳股款的责任  发表于:Wed Oct 18 23:07:58 CST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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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缴纳股款的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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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表于:2017-10-19 11:35:22 只看该作者
谢谢分享
qyqbaby66 于 2017-10-19 23:45:23 回复:

努力的终点是无能为力,拼搏的终点是感动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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