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

(1)概念:有审判监督权的人员和机关,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对原案重新进行审理。

(2)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4)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5)下列情形,法院不予受理再审:(2015新增)

①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②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③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