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法律规定。

(2)如果行为人对法律规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而未采用的,其所进行的法律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

(3)特殊书面形式:公证、鉴证、审核批准、登记、公告

(4)特殊优于书面,书面优于口头。

(5)当事人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做为证人或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民事行为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实质有效要件的,可以认定有效。

(6)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设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