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角度

类别

具体内容

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划分

国家机关

1)国家权力机关主要作为经济决策主体出现在经济法律关系中;

2)国家行政机关,特别是具有经济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主要作为经济管理主体出现在经济法律关系中(承担组织、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的职能);

3)在某些情况下,国家机关或国家作为整体也可以作为经济实施主体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国家对外签订政府贷款或担保合同,对内对外发行政府债券,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股东投资企业)。

企业

(1)企业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一般作为实施主体实现,但个别依法具有经济管理职能的特殊企业或公司,如有关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等,也是经济管理主体;

(2)企业相对于其内部组织而言,也是经济决策主体和管理主体;

(3)企业内部组织,如分公司、分厂、车间等分支机构或生产单位,虽无独立法律人格,但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主要以经济实施主体的身份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但在根据法律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实施经济管理职责时,是以经济管理主体的身份参加经济法律关系。

社会团体

当前,一些社会团体作为“第三部门”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换,维护正常经济秩序,完善市场经济功能中发挥了独特的作用。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主要作为经济实施主体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一般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公民

是重要的经济法律关系参加者。

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不同分类

宏观调控法主体

调控主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

受控主体:企业、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市场规制法主体

规制主体: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

受制主体:(同受控主体)

注意1: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其权力、义务、责任也不同。

注意2:其中,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是主导者,但受控主体与受制主体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主动性,并非完全被动地受控或受制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