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货物(不同时具备“销售”的两个条件)
  1.将货物交付他人
代销
  2.
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
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例:A店将货物转移到本市的B店,不视同销售。

  4.自产、委托加工(无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5.
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
  6.
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
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解释:如果将“
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不作视同销售处理;如果将外购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赠送,视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