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货物(不同时具备“销售”的两个条件)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例:A店将货物转移到本市的B店,不视同销售。
4.将自产、委托加工(无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解释:如果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不作视同销售处理;如果将外购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赠送,视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