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百货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9月发生以下业务:
(1)采取买一送一方式销售电视机,共销售150台,每台价格3000元(不含税);同时送出150只电饭煲(市场价格400元/只)(不含税),同时用商场的货车运输,收取送货运费10000元,并按此金额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2)销售空调机250台,每台售价2500元(不含税),另收取安装费每台100元。
(3)促销某型号洗衣机100台,每台价格1600元,全部销售给某使用单位,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一次购货较大,给予10%折扣,折扣金额开在一张发票上。
(4)以旧换新销售金银首饰,取得收入33.4万元,同时取得旧的金项链,作价10万元。实际取得货款价税合计23.4万元。
(5)购进空调机500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万元,没有付款。月末入库时,发现毁损20%,经查系管理不善造成损毁。
(6)购进电冰箱120台,取得增值税发票注明价款36万元(不含税),但商场因资金困难仅支付了50%的货款,余款在下月支付;因质量原因,将上期购进电冰箱20台退回厂家(价格同本期),并取得厂家开具的红字发票和税务机关的证明单。
(7)购进一批小家电,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
要求: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计算本月商场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缴纳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