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发生以下业务:
(1)销售A产品收入为80万元(不含增值税),另取得价外补贴8万元。
(2)为了促销,以折扣方式销售B产品的销售额为200万元(不含增值税),折扣额20万元,向购买方另开发票。
(3)由于B产品质量问题,购买方退货18万元,但尚未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4)将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10万元(同类不含税市价)、用于翻修办公楼12万元(同类不含税市价)。
(5)当月购进一批原材料160万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为27.2万元,货款已经全部支付,取得的防伪税控发票已通过认证,但当月验收入库的原材料价款130万元。
(6)当月购进25万元的建筑材料用于翻修办公楼,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为4.25万元。
该企业购销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
该企业计算5月应纳的增值税税额是:
(80+200-20-18)×17%-(160+25)×17%=9.69(万元)
要求:该企业计算的应纳增值税税额是否正确?有哪些做法不符合税收法律制度的要求?并予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