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保证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的保证责任(共同担保)

(1)有约定的: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责任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看物保由谁提供

①物保是“主债务人”提供的:有先后顺序

债权人先就债务人的物的担保求偿,保证在物的担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②物保是“第三人”提供的:没有先后顺序

保证与物的担保居于同一清偿顺序,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对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但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3.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