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后事项的处理

被收购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

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

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提示】上市条件: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股份总数的25%以上;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禁售期

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