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单位应视应收账款收回后是否需要上缴财政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
对于事业单位收回后不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应当计提坏账准备,对于收回后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不计提坏账准备。
目前,我国政府会计核算中,仅引入了坏账准备这一资产减值准备项目。除了对事业单位收回后不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外,对于其他资产均未要求计提减值准备。
(一)收回后不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
1.对于应收账款收回后不需上缴财政的,事业单位发生应收账款时,按照应收未收金额:
借:应收账款
贷: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租金收入、其他收入等
2.收回应收账款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
在财务会计中 | 同时在预算会计中 |
借:银行存款 | 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
(二)收回后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
1.对于应收账款收回后需上缴财政的,政府单位发生应收账款时,按照应收未收金额:
借:应收账款
贷:应缴财政款
收回应收账款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将款项上缴财政时
借:应缴财政款
贷:银行存款
2.政府单位应当于每年末,对收回后应当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进行全面检查。对于账龄超过规定年限、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
借:应缴财政款【按照核销金额】
贷:应收账款
已核销的应收账款在以后期间又收回的
借:银行存款【按照实际收回金额】
贷:应缴财政款
(三)坏账准备
坏账,是指政府单位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的应收款项。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末,对收回后不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进行全面检查,分析其可收回性,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确认坏账损失。
1.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事业单位可以采用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个别认定法等方法计提坏账准备。
2.当期应补提或冲减的坏账准备金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应补提(或冲减)的坏账准备=按照期末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计算应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坏账准备”科目期末贷方余额(或+“坏账准备”科目期末借方余额)
3.坏账准备的账务处理。
在财务会计中 | 同时在预算会计中 |
提取坏账准备时 | |
对于账龄超过规定年限并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 | |
已核销应收账款在以后期间又收回 | 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