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下降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对应所得税费用。(  )

2.预计负债的计税基础为0。(  )

3.因欠税产生的应交税款滞纳金的计税基础为0。(  )

4.在持有意图由长期持有转变为拟近期出售的情况下,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有关暂时性差异,均应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

5.购买日后超过12个月,如果取得新的或进一步的信息表明相关情况在购买日已经存在,预期被购买方在购买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带来的经济利益能够实现的,购买方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减少由该企业合并所产生的商誉,商誉不足冲减的,差额部分确认为当期损益。(  )

6.对于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及税款抵减,应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处理。(  )

7.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日因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其确认结果将影响购买日的所得税费用。(  )

8.因适用税收法规的变化,导致企业在某一会计期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  )

9.对于固定资产,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均来自于其是否计提了减值准备。(  )

10.递延所得税资产不需要进行减值测试。(  )

11.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导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在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按照适用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不需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的影响。(  )

12.一般情况下,在个别报表中,当期所得税资产与当期所得税负债及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不能抵销后以净额列示。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中,一方当期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资产与另一方的当期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可以抵销后以净额列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