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0×9年12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2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4 000元,该批商品的成本为180 000元,商品已发出,款项已收到。协议约定,甲公司应于2×10年5月1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220 000元(不含增值税税额)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则在20×9年12月1日时,甲公司应确认的其他应付款金额为( )元。

A、20 000   

B、180 000     

C、200 000

D、34 000

5、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3年6月1日,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600件商品,每件商品的成本为40元,协议价为每件68元。代销协议约定,乙公司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卖出、获利,均与甲公司无关。商品已发出,并且货款已经收付,则甲公司在2013年6月1日应确认收入( )元。

A、0

B、40 800

C、24 000

D、20 800

6、甲公司对A产品实行一个月内“包退、包换、包修”的销售政策。20×9年8月份共销售A产品20件,售价总额100 000元,成本80 000元。根据以往经验,A产品包退的占6%,包换的占6%,包修的占8%,甲公司8月份A产品的收入应确认为( )元。

A、100 000   

B、94 000   

C、90 000   

D、8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