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15年12月31日将一建筑物对外出租,租期赁为3年,每年12月31日收取租金180万元。出租时,该建筑物的成本为2800万元,已计提折旧700万元(已经使用5年,每年计提折旧140万元,与税法规定一致),未计提减值准备。该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原预计使用年限为20年,甲公司对该建筑物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0。

2×16年12月31日该建筑物的公允价值为2400万元。

2×17年1月1日,甲公司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市场逐渐活跃和成熟,具备了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条件,决定对该项出租的建筑物从成本模式转换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2×17年1月1日该建筑物的公允价值为2400万元。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按净利润的10%计提盈余公积,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

要求:

1)编制甲公司2×15年将固定资产转为出租时的会计分录。

2)编制甲公司2×16年收取租金和计提折旧的会计分录。

3)编制甲公司2×17年1月1日建筑物从成本模式转换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账务处理。

(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